公告日期:2020-11-18
公告编号:2020-036
证券代码:839519 证券简称:美城股份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西安美城房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 月 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 月 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高铁新城人民法庭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西安美城房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汪巍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梅、班晓敏、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西安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才富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弛、陕西鼎源律师事务所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西安创典全程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杜荷军
公告编号:2020-036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丁峥、该公司事业部总经理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合同纠纷:
2015 年 6 月 10 日,就西安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禄丰公
司”) 开发的香缤国际城项目,公司与禄丰公司及创典公司签订《香缤国际城 项目营销策划、销售代理合同》,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以及创典公司联合代理 销售香缤国 际城项目,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该项目的代理 销售义务,代理 销售期间公司与禄丰公司按月就公司代理销售情况进行确认, 公司向禄丰公司提 交付款申请,期间禄丰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经核算,在
2015 年 7 月至 2017 年 6 月代理销售期间,关于香缤国际城项目我公司共销售
住宅及车位总价款 141,062,193 元,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应结算代理费 6,017,541 元(住宅按销售价款 6.5%结算,车位按销售价款 0.8%结算),禄丰公司陆续
支付代理费 3,474,723 元,尚有 2,542,818 元代理费未予支付。
公司认为禄丰公司拒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代理费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和 双方合同约定,根据双方签订的原合同第七条第 2 款之约定,公司有权解 除合同, 并要求禄丰公司支付逾期未付代理费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解除原告与被告 2015 年 6 月 10 日签订的《香缤国际城项目营销策划、
销售代理合同》;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理费 2,542,818 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
1,542,642 元(以欠付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24%从 2017 年 7 月 5 日暂计算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应支付至实际偿还欠款之日),二者暂合计 4,085,460 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六)案件进展情况:
1、2020 年 1 月 8 日,公司作为原告向西安市未央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
状》,请求未央法院判令: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禄丰公司 2015 年 6 月 10 日签
公告编号:2020-036
订的《香缤国际城项目营销策划、销售代理合同》;二、被告禄丰公司向原告支
付代理费 2,542,818 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 1,542,642 元(以欠付金额为
基数按照年利率 24%从 2017 年 7 月 5 日暂计算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应支付
至实际偿还欠款之日),二者暂合计 4,085,460 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禄丰 公司承担。
2、2020 年 1 月 10 日,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未央法院缴纳了 39,483
元案件受理费。
3、2020 年 3 月 31 日,未央法院高铁新城派出法庭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到
庭后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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