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7-23
公告编号:2020-027
证券代码:839519 证券简称:美城股份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西安美城房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6 月 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6 月 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西安美城房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汪巍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梅、班晓敏、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陕西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亚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其他信息: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3 年 1 月 1 日,公司与陕西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
公告编号:2020-027
公司”)签订《房地产全程策划销售代理服务合同书》,约定公司代理销售金石 公司开发的“陈家项目”(香缤国际城玫瑰苑),双方合同对委托服务形式、内 容、期限、代理费取费标准、结算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作了明确约定。后双 方陆续签订《增补协议书》、《行销合作协议》等补充协议,约定了不同代理期 间的代理费、推广费点位、考核任务、考核方式等。
上述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该项目的代理销售义务,金石
公司支付了部分代理费用。2017 年 5 月、2017 年 10 月,金石公司对销售额、
已付代理费、欠付金额进行核对确认,在该次销售期间金石公司欠付公司销售 代理费、营销推广费、应退还保证金共计 5,438,054 元,同时,根据双方《房 地产全程策划销售代理服务合同书》第十条之约定,金石公司应向公司支付逾 期付款违约金 252,869 元。
基于以上事实,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销售代理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并实际履行,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亦办理结算并经金石公司确认,金石公司 拒不按照结算金额支付代理费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金石公司应 向公司支付欠付公司的销售代理费、营销推广费、应退还保证金逾期付款违约 金。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金石公司向公司支付代理费、推广费、溢价分成、保证金共计 5,438,054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52,869 元(以欠付金额为基数,按照
日万分之 0.5 从 2017 年 10 月 23 日暂计算至 2020 年 5 月 10 日,应支付至实
际给付之日),二者暂计 5,690,923 元。
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保险费用等由金石公司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公告编号:2020-027
1、2020 年 6 月 2 日,公司作为原告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提交了
《民事起诉状》,领取了《案件受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
2、同日,公司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申 请查封或冻结金石公司 5,690,923 元的银行存款或等额财产。
本次进展:
2020 年 7 月 22 日,公司领取了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
0112 民初 9209 号《民事调解书》,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 如下协议:
1、金石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之前向公司支付代理费、推广费、溢价
分成、保证金合计 4,238,054 元。
2、公司与金石公司就本案所诉事宜再无任何纠纷。
3、案件受理费 51,636 元(公司已预交),法院退还公司 25,818 元,剩余
25818 元由金石公司承担,于上述付款时间支付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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