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05
公告编号:2023-047
证券代码:839515 证券简称:护航科技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护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护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
的意见》《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就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
定股价预案及承诺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1、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若公司股票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连续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
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2、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所致,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全天
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
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
公告编号:2023-047
同),则触发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等规定制定并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上述第20个交易日确定为“触发日”。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
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
施实施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点至股价稳定措施尚未正式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期间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停止实施本阶段股价稳定方案。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3、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回购方或增持方需要依法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4、各相关单一主体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累计金额累计均已达到当期稳定股价具体措施规定的上限要求。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制定稳定公司股价的具
体方案,并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
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将按照下列顺序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一)公司回购股票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
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北交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
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本次公开
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且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
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50%。回购股份的价格应不高于本次发行价
(适用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的一个月内)或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适用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回购股份的方
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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