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航科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2023-052]
护航科技资讯
2023-12-05 15:33:51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3-12-05


证券代码:839515 证券简称:护航科技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护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本
规则,本规则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护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护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规范地召开,提高股东大会 议事效率,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及 《护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护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为重大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六)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七)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