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10-14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北唐人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中银股字[2016]第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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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六年九月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唐人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银股字[2016]第239号
致:河北唐人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河北唐人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按照中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已于2016年7月19日就公司本次申请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出具了《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唐人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16年8月18日,本所律师收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针对公司本次挂牌文件出具的《关于河北唐人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第一次反馈意见》”),本所现就《第一次反馈意见》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唐人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是对《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的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说明,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及所使用的简称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依赖的有关资料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公司特殊问题(以下回复均以《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序号列示)
1.1、关于股东资格瑕疵,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针对股东资格瑕疵采取的措施及其真实、合法、有效性;(2)股东资格瑕疵对公司股权明晰、设立的合法性、持续经营的影响;(3)是否符合挂牌条件;(4)针对申报时存在股东资格瑕疵问题的,主办券商、律师对股东资格问题的补充尽调、内核情况,是否勤勉尽责,尽调履职过程中存在的执业质量、态度问题,以及相应的改进措施。
回复如下:
①尽调过程
本所律师通过查阅公司股东个人简历、自然人股东调查表,获取股东对于其资格的承诺书、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查询股东资格的相关法律法规等方式,核查公司股东的资格及历史上存在的瑕疵情况。
②分析过程
经核查,根据公司股东提供的股东个人简历、自然人股东调查表,股东王冠珏曾于1992年7月至1998年9月期间担任河北省唐山医药采购供应站下属单位新药特药分公司的业务员、售货员,1998年9月至2015年9月期间在该单位停薪留职,2015年9月与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股东赵明曾于1991年9月至2003年3月期间担任河北省唐山医药采购供应站下属单位协和医药零售的会计,2003年3月至2005年9月期间在该单位停薪留职,2005年9月与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股东赵亮于1984年至今在北京铁路局秦皇岛工务段担任桥梁工。
根据河北省唐山医药采购供应站、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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