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联股份: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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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30 20:4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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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39486 证券简称:信联股份 主办券商:国都证券
北京信联众成技术股份公司

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第三次会议,会议以 3 票同
意,票 0 反对,0 票弃权审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制度>》。 该议案还需经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后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信联众成技术股份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北京信联众成技术股份公司(以下称“公司”
或“本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信联
众成技术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成立,行使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组成并行使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一名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二名为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第五条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公司法》规定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该解除其职务。

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七条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八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

第九条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生效。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十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一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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