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友金融: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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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9 20: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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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19

用友金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用友金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用友金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



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六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资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



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七条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在每10股实际分派的金额、数量后注明



是否含税。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八条 公司应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公司的长远利益与可持续发展,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原则。



第九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



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条件、时间间隔及比例为: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二)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的条件



1、当年母公司财务报表的可供投资者分配的未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当年母公司财务报表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



3、当年母公司财务报表实现的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每股收益不低于人民币0.1元;



4、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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