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4-29
证券代码:839459 证券简称:新一站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新一站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修订经公司 2022 年 4 月 28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新一站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一站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按照公司在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依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的要求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并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集中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账户内。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要求,并作为股票发行备案材料提交股转公司报备。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后及时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股转公司备案。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主办券商有权提示公司及时更换专户,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专户。
第九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在股票发行取得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当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办法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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