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雅豪: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摘牌鑫雅资讯
2022-05-20 15: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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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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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鑫雅豪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三板会字(2022)第 058 号
致:深圳市鑫雅豪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鑫雅豪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深圳市鑫雅豪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鑫雅豪”)的委托,指派林勇律师、赖凌云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鑫雅豪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鑫雅豪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现行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鑫雅豪董事会于2022年4月2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刊载了《深圳市鑫雅豪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下称“《董事会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鑫雅豪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鑫雅豪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 20 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鑫雅豪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开方式、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 9 时在广东鑫雅豪智能科技
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鑫雅豪董事长崔小荣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鑫雅豪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22年5月16日下午收市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姓名/名称、居民身份证号码/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鑫雅豪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鑫雅豪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鑫雅豪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事项:

1、审议《关于<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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