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4-13
证券代码:839447 证券简称:尊优股份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上海尊优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尊优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尊优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
非公开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
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或其子公司或者公司控
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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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实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存储制度。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
(三)公司、主办券商及商业银行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专户,募集资金应当
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并签订三方协议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
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由使用部门填写申请单,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由董事长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签字同意后由财务部门执行,超过授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董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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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批;公司一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50%的,
应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一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90%的,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
(二)公司应当按照募集资金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
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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