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9-30
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富通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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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八月
FIDELITYLAWFIRM
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富通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富通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接受福建富通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于2016年6月27日出具了《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富通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出具的《关于福建富通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律师对《反馈意见》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更新和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之外,《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仍然有效。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释义、定义和术语与《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释义、定义和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FIDELITYLAWFIRM
第一部分、公司特殊问题
一、 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
(一)反馈意见
《反馈意见》:“一、公司特殊问题”之“1、请公司说明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
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二)核查情况
1、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基本情况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合理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存在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1)资金占用情况统计-按发生次数划分
(a)2016年1-3月公司资金拆出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元
关联方 科目 本期拆出 本期收回
关联关系 201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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