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9-10
公告编号:2019-052
证券代码:839412 证券简称:易网股份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浙江易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 年 8 月 2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 年 8 月 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2019 年 1 月 10 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
作出(2018)浙 0106 民初 6714 号的《民事判决书》,根据判决结果,公司需返还金春玉 4843020 元,驳回金春玉的其他诉讼请求。针对上述判决结果,公司向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并于 2019 年 9 月 10 日
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 01 民终 2514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金春玉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丽平、严棋慧、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浙江易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易网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吕洋波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孟迅、焦颖、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
公告编号:2019-052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吕洋波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孟迅、焦颖、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有关案件的详细情况,本公司已于 2018 年 8 月 29 日披露于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公告名称《浙江易网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047),并于 2019 年 1 月 30 日披露
了《浙江易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01)。(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针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被告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金春玉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金春玉承担。事实和理由:(1)、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易网公司对杭州水木泽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汇入尾号 5874 的农行卡 550 万元具有完全的支配使用权。(2)、一审法院认定金春玉股权转让产生的 652000 元税款应当在杭州水木泽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入农行卡的 550 万元中扣除,但对金春玉应依法承担实缴注册资本的义务而发生的 130 万元出资款支出未在 550 万元扣除。
(3)、金春玉于 2014 年 11 月 4 日从吕洋波处受让取得的易网公司 10%股权未支
付合同约定的转让对价,且合同约定的转让对价与该股权的价值大幅背离。金春玉取得易网公司 10%股权系其丈夫陈丰荣向吕洋波索贿取得。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19 年 9 月 10 日,公司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9)
浙 01 民终 2514 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19 年 9 月 10 日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9 月 4 日作出的《民
公告编号:2019-052
事判决书》(2019)浙 01 民终 2514 号,判决结果如下:
1、撤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8)浙 0106 民初 6714 号民事判决;
2、浙江易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金春玉股权
转让款 1943020 元,并支付该款自 2018 年 4 月 21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
利率 4.75%计算的损失。
3、驳回金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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