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复大:中泰证券关于新复大公司收到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决定书的提示性公告
新复大资讯
2020-06-09 16:5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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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6-09



中泰证券



关于浙江新复大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 《浙江监管局关于 对浙江新复大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

函措施的决定》的提示性公告



中泰证券作为浙江新复大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日常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 涉 及 重 大 未 决 诉 讼 仲 裁 □ 停 产 、 破 产 清 算 等 经 营 风 险

□重大债务违约等财务风险□重大亏损、损失或承担重大赔偿责任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处罚

□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类风险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等无法履职或取得联系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他

(二) 风险事项情况



主办券商于 2020 年 6 月 5 日收到《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浙江新复大海

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35 号),主办券商已及时通知新复大并督促其于 2 个转让日内披露,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新复大仍未披露。该自律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如下: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浙江新复大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收到日期: 2020 年 6 月 5 日



涉嫌违规主体:





浙江新复大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郏晨光、包会福、姜郑鹏、金鑫。

主要内容:



一、对外担保未经审议并披露



2017 年 2 月 17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郏晨光向林扬借款 300 万元。2018 年 7

月20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包素琴向浙江温岭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 800万元。公司为上述两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未对上述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并披露。



二、重大诉讼事项未披露



根据 2020 年 1 月 10 日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9)浙 1081 民初 12876

号、(2019)浙 1081 民初 12877 号民事判决书显示,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未偿还借款 500 万元、1250 万元事项起诉公司,公司被判承担

借款及利息清偿责任。根据 2020 年 1 月 13 日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9)浙

1081 民初 12594 号民事判决书显示,范保荣就公司未偿还借款 300 万元事项起

诉公司,公司被判承担借款及利息清偿责任。公司未对上述重大诉讼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三、股份冻结事项未披露



根据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9)浙 1081 民初 3798 号之一、(2019)浙

1081 执 6867 号执行裁定书显示,公司实际控制人郏晨光所持公司 205 万股、1030

万股股份被裁定司法冻结,冻结期限分别为 2019 年 5 月 8 日至 2021 年 5 月 7

日、2019 年 9 月 3 日至 2022 年内 9 月 2 日。根据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 1004 民初 2974 号执行裁定书显示,公司实际控制人郏晨光所持公司

91 万股股份被裁定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 2019 年 5 月 22 日至 2022 年 5 月 21

日。公司未对上述股份冻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 2013 年修改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6 号)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 2013 年修改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郏晨光、包会福,时任董事会秘书姜郑鹏、金鑫予以警示,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

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之日起 6 个月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二、 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处罚暂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 主办券商提示



主办券商已及时通知新复大并督促其于2个转让日内披露,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新复大仍未披露。

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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