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复大:中泰证券关于新复大违规担保的风险提示公告
新复大资讯
2019-09-20 16:5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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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9-20


中泰证券

关于浙江新复大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担保的风险提示性
公告

中泰证券作为浙江新复大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复大”或“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日常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 涉 及 重 大 未 决 诉 讼 仲 裁 □ 停 产 、 破 产 清 算 等 经 营 风 险
□重大债务违约等财务风险□重大亏损、损失或承担重大赔偿责任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处罚
□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类风险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等无法履职或取得联系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他
(二) 风险事项情况

新复大存在对外担保未进行审议且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涉及诉讼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1、2017 年 2 月 17 日新复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郏晨光向自然人林杨借
入款项 3,000,000.00 元,新复大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该笔对外担保公司未进行审议,且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因上述民间借贷纠纷,林扬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将郏晨光、包素琴、
新复大起诉至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9 年 7 月 1 日,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
院出具一审民事判决书,涉及新复大的主要内容如下:

2017 年 2 月 17 日,被告郏晨光向原告林扬借款 3,000,000 元,被告新复大
公司提供担保。鉴于原、被告口头约定的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亊人已对借款的期限作了变更,但未经保证人新复大公司的书面同意,保
证期间应为原合同约定的期间,亦即原告应当在 2017 年 11 月 16 日前要求新
复大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现原告起诉已超过保证期间,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新复大公司对所欠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

上述事项,新复大未进行审议、未进行披露、未告知主办券商。
二、 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决结果,新复大公司的保证责任已解除,该对外担保及涉及诉讼事项未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三、 主办券商提示
主办券商日常督导过程中,通过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新复大存在涉诉及对外担保情形后,要求公司补充审议并披露上述担保及诉讼情况,但公司截至目前未予以补充审议及披露。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鉴于公司存在上述事项,主办券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目录

林扬与郏晨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 浙 1081 民初 3798 号)

中泰证券
2019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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