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8-05
关于对浙江新复大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年报问询函
年报问询函【2019】第 323 号
浙江新复大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复大)董事会:
我部在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事后审查中关注到以下情况:
1、关于持续经营能力
你公司 2018 年审计报告为保留意见,其中关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的内容为“公司 2018 年发生净亏损 6,800,482.42元,且 2018 年度经营活动现金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4,589,348.88
元,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 12,881,996.50
元,累计未支付职工薪酬 2,067,492.11 元。截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公司位于温岭的生产车间处于停产状态,新复大公司实际控制人郏晨光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新复大面临多个涉诉事项”。
公司 2018 年资产负债率 71.79%,流动比率 0.56,短期借款-抵
押借款金额为 17,500,000.00 元,到期日为 2019 年 12 月 5 日,抵押
物为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其中,已抵押房屋建筑物占公司全部房屋建筑物的 44.13%,土地使用权已全部抵押。
请你公司:
(1)结合目前所处的市场行情和经营环境、市场前景、公司核心竞争优势、上下游资源优势及稳定性、期后资金筹集能力、业务拓展情况、期后签订合同、期后收入实现情况等,说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2)说明短期借款的偿还计划及资金来源,或续贷计划。
2、关于关联方
你公司 2018 年审计报告为保留意见,其中关于“关联方关系的识别”的内容主要为:公司期末存货-委托加工物资余额5,969,709.56元,为公司委托沙洋美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洋美众”)进行加工的物资,占期末存货余额的 76.66%。同时,公司向沙洋美众销售产品,期末对沙洋美众应收账款余额为 2,128,983.00 元,占应收账款总额的 18.04%。注册会计师质疑你公司与沙洋美众之间可能存在关联方关系;而你公司未将沙洋美众认定为关联方。
请你公司:
(1)说明沙洋美众科技有限公司既是客户又是受托加工方的原因及必要性;
(2)说明未将沙洋美众科技有限公司认定为关联方的原因及合理性;
(3)结合合同条款说明双方各项交易的公允性。
3、关于诉讼纠纷案件
你公司 2018 年审计报告为保留意见,其中关于“诉讼纠纷案件”的内容为“资产负债表日后公司已收到法院送达的 2 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诉讼资料,2 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资料,1 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资料。公司未能提供上述涉诉事项的相关资料;通过公
开信息查询了解到的案件信息有限,我们无法得知案件的具体情况。公司未在 2018 年度财务报表中考虑其影响。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前述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也无法获知公司是否还存在其他潜在纠纷”。你公司尚未对上述诉讼进行披露。
请你公司:
(1)披露上述诉讼的具体情况并说明目前诉讼的具体进展;
(2)说明是否已经针对上述案件计提预计负债以及若败诉将对公司经营产生的具体影响。
4、关于毛利率及固定资产
2018年,你公司毛利率由2017年的30.77%下降至13.46%,你公司解释主要原因为“销售收入减少所致使折旧等固定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变大,以及氨糖生产线设备老化不能生产氨糖产品产量得不到充分发挥其高毛利的作用”。你公司资产减值损失本期发生额为
241,444.75元,全部为坏账损失。
请你公司说明未对氨糖生产线设备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 8 月 15 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
报送我部(nianbao@neeq.com.cn),同时抄送主办券商;如披露内容存在错误,请及时更正。
特此函告。
公司监管部
2019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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