沥高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沥高科技资讯
2020-04-24 18:3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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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839366 证券简称:沥高科技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上海沥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沥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拟修订公司相关制度》
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沥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沥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和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上海沥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它担保事项。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六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八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上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基本要求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分析。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贷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主合同相关文件资料;
(五)被担保提供反担保(如适用)的条件、方案等基 本资料;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一条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核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借款及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二)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董事会或在股东大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资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应当拒绝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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