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正生物: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为正生物资讯
2023-01-11 17: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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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1-11


证券代码:839355 证券简称:为正生物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厦门为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需经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厦门为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厦门为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厦门为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根据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采用一定方式、从一
定渠道筹集资金的行为,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

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权益资本的融资,包括发行股票、配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负债的融资,包括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第二章 公司融资的审批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八至十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第八条 公司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由总经理组织拟定具体实施方案,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九条 公司债务性融资决策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单个债务性融资项目融资金额或在十二个月内累计债务性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单个债务性融资项目融资金额或在十二个月内累计债务性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500万元,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公司融资项目应经副总经理审议通过后,在总经理权限范围内的项目(除向其他企业投资外),由总经理决定;超过总经理权限范围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超过董事会权限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章程》、本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不需要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融资项目,由总经理批准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申请融资时,应提交《融资申请报告》,《融资申请报告》内容必须完整,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五)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六)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七)其他相关内容。

申请技改或固定资产贷款还必须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的有关部门依据上述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报告》时,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
会、股东大会决策的依据。

公司有关部门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同时充分考虑申请融资方的资产负债状况,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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