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8-18
公告编号:2020-038
证券代码:839346 证券简称:盛邦建设 主办券商:华西证券
四川盛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3 月 13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3 月 13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名称:四川盛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寇永聪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苏炳辉、公司员工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名称:重庆市荣昌区中迪星邦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勤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安鸫杰、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司与重庆市荣昌区中迪星邦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签订了《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公司承接其位于重庆市荣昌区的“荣昌 中迪商业广场红星美凯龙生活广场红星家居 MALL 装修工程”。合同签订后,公司按合同约定
进行了施工,2018 年 7 月 24 日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重庆市荣昌区中迪星邦置业
有限公司,重庆市荣昌区中迪星邦置业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8 日开业,双方
公告编号:2020-038
最终于 2020 年 1 月 3 日办理完该工程结算,最终确定工程结算金额为
22817027.66 元,但重庆市荣昌区中迪星邦置业有限公司仅支付了 10200000 元,尚欠工程款 11476176.28 元。
另外,根据施工合同相关约定,重庆市荣昌区中迪星邦置业有限公司在质保期起算满一年、无质量问题且收到公司申请后的 15 日内,应退还质保金的 50%,即 570425.7 元,而该款重庆市荣昌区中迪星邦置业有限公司也未退还。
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重庆市荣昌区中迪星邦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11476176.28 元及违约金、退还质保金 570425.7 元及违约金、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以及公司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
一、判令重庆市荣昌区中迪星邦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11476176.28 元;
二、判令重庆市荣昌区中迪星邦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
金 860730.86 元(以 22817027.66 元×80%-10200000=8053622.13 元为基数,从
2018 年 7 月 25 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 4.75%的 1.5 倍,暂计算至 2020 年 1 月 24
日,实际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判令重庆市荣昌区中迪星邦置业有限公司退还质保金 570425.7 元;
四、判令重庆市荣昌区中迪星邦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未按时退还质保金的违约金3101.69元(以570425.7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4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4.35%
的 1.5 倍,暂计算至 2020 年 2 月 3 日,实际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五、判令公司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前述第一至四项请求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六、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重庆市荣昌区中迪星邦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告中迪公司辩称:对原告所诉未付工程款金额、未付质保金金额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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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被告因市场环境恶化,导致经营困难,无力支付剩余款。
(六)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已判决生效并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公司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申 请强制执行后,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2日已登记立案。2020年7月1日, 重庆市荣昌区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重庆市荣昌区中迪星邦置业有限公司在 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荣昌大道房产予以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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