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邦建设:董事会制度
盛邦建设资讯
2020-05-06 17: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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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5-06


证券代码:839346 证券简称:盛邦建设 主办券商:华西证券
四川盛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四川盛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进一步完善四川盛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的运作,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保证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试行)》(“《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1.2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其职权

2.1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2.2 公司董事会成员为 5 人。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2.3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2.4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向公司上届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

(二)由公司董事会将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交由股东大会表决;
(三)代表职工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选举产
生。

2.5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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