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新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健新科技资讯
2020-04-29 19:5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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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9


证券代码:839333 证券简称:健新科技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广州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8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平合理,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三)关联股东在审议与其相关的关联交易的股东大会上,应当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五)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六)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七)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八)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九)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十)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本制度第七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前款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等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三)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定义,下同);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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