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8
公告编号:2020-009
证券代码:839307 证券简称:深美股份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安徽省深美建设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4 月 23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7 月 29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安徽省深美建设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方向红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彭芝华、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增勇、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湖南丽波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郑景荣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郑礼钦、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单建宇、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5 年 7 月 28 日,原告安徽省深美建设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深美股份”)与湖南丽波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波投资”)签订了一份《衡阳丽波国际酒店外墙装饰施工合同》,原告承包被告位于衡阳市珠晖区衡
公告编号:2020-009
州大道 1 号的衡阳丽波国际酒店外墙装饰工程。合同就工程造价约定:工程暂定承包总造价约为 5000 万元(不含税),以实际发生工程量计算,如果甲方需要开具税票产生的开票税费由甲方承担。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后来双方就工
程有关问题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工程于 2017 年 1 月基本完工,同年 3 月 20
日书面申请竣工验收,2017 年 5 月 23 日经双方验收合格。2017 年 10 月,酒店
营业投入使用。工程验收合格后,原告于 2017 年 8 月 8 日向被告报送工程结算
书,被告核定工程量款项及其他合同约定款项共计 52,673,132.56 元。截止目前,被告已支付工程款 3314 万元,仍欠原告工程款 19,533,132.56 元。根据合同约定,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决算后,扣除 2%的质量保修金全部付清,否则,从完工之日,每月按所欠工程款的 2.5%承担利息。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 19,533,132.56 元及延期付款利息(利息以 19,533,132.56 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2%,从工程完工之日起算至还清为止);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19 年 7 月 31 日收到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7 月 29 日作出的
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湖南丽波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省深美建设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 16,912,799.56 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
息按月利率 2%,其中 15,902,176.91 元自 2017 年 2 月 1 日起开始计算,
1,010,622.65 元自 2018 年 6 月 8 日开始计算,直到全部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2、驳回原告安徽省深美建设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91,800 元,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合计 196,800 元,由原告安徽省深美建设环
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2,315 元,被告湖南丽波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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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485 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目前公司正在积极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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