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鑫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新北洋荣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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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7 16:2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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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5-0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海新北洋荣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海新北洋荣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威海新北洋荣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威海新北洋荣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威海新北洋荣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列席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题述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1、公司已于2019年4月10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2、2019年4月10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出席对象、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7日上午8:00在威海市环翠区昆仑路126号荣鑫科技五楼第二会议室举行。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4、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方式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到记录,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15人,代表股份120,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表决方
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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