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0-10
关于浙江力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第四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浙江力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导对象”、“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作为辅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浙江力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辅导对象)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辅导机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辅导协议》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现就本期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辅导工作开展情况
(一)辅导人员
本辅导期间内,公司的辅导机构为财通证券、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会计师”)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律师”)。本辅导期内,辅导机构未发生变化。
财通证券作为力石科技的辅导机构,委派王祺彪、刘双任、李俊、周志星、徐正兴、秦琳博、王祺康、王春茗、王佩明、王捷等组成辅导小组对公司进行辅导,王祺彪为本次辅导工作小组组长,上述人员均已具备相关法律、会计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且均未同时担任四家以上的企业的辅导工作。
(二)辅导时间及方式
本辅导期内,辅导机构按照辅导计划如期开展辅导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1、辅导时间
财通证券与力石科技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签订《浙江力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辅导对象)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辅导机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之辅导协议》(以下简称“《辅导协议》”),并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
向贵局报送辅导备案登记材料,贵局于 2021 年 10 月 14 日对浙江力石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辅导备案材料进行网络公示。第一期辅导期间为 2021 年 10 月 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第二期辅导期间为 2022 年 1 月 1 日-2022 年 3 月 31 日。第三期
辅导期间为 2022 年 4 月 1 日-2022 年 6 月 30 日。本次辅导期间为 2022 年 7 月 1
日-2022 年 9 月 30 日。
2、辅导方式
(1)召开中介协调会
本辅导期内,辅导工作小组对发行人项目推进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梳理与讨论,督导公司及时解决问题并完善相关制度。
(2)组织自学
本辅导期内,财通证券会同金杜律师、天健会计师,以组织自学的方式督促发行人开展《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最新的证券市场动态等方面资料的学习,了解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和承诺履行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引导辅导对象持续关注证券市场动态。
(3)访谈与尽调
本辅导期内,辅导小组积极组织股东、管理层访谈,查阅并搜集公司业务、法律、财务等方面资料,整理发现的问题并制定整改方案和建议。执行实质性程序,落实公司高管个人卡流水、业务真实性、销售、采购、资金循环的核查工作。
(4)问题诊断与专题咨询
辅导人员及其他中介机构人员就辅导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个别答疑、专人衔接,就公司内部规范运作等事项进行专项沟通。根据辅导对象所处行业状况,结合辅导对象自身的优势和特点,协助辅导对象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目标和发展规划。(三)辅导的主要内容
本阶段辅导期内,财通证券辅导工作小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按照业已制定的辅导计划和实施方案,认真对公司进行了相关辅导。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辅导小组采用了座谈、组织辅导对象自学、专业咨询等多种方式开展辅导工作,并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并提出相应整改建议。本次辅导期内,辅导工作提高了发行人规范运行的意识,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达到了辅导计划的预期目标。具体辅导情况如下:
1、持续关注公司最新业务发展情况,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对公司未来的经营目标和战略规划提供相应的建议,辅导公司明确核心竞争力并加大主营业务发展。同时,持续关注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运行的有效性,确保公司规范运作。
2、继续完善尽职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尽职调查并结合访谈等形式,对辅导
对象的公司治理、规范运作、财务信息、业务发展及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更为深入的梳理。
3、对尽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并督促辅导对象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整改措施,持续关注重点问题并提出专业解决方案。
4、在辅导过程中,各中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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