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通股份: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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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8 18: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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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4-18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雄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
法律意见书

www.dentons.cn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栋3层、4层邮编:518026
3F/4FBlockA,ShenzhenInternationalInnovationCenter,No.1006,ShennanBoulevard,Futian
District,ShenZhen,Guangdong,China

电话Tel: 8675526224888 传真Fax: 8675526224000

2019年3月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雄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雄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雄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通股份”或“公司”)之委托,担任雄通股份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以下简称“本次申请终止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申请终止挂牌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申请股票终止挂牌及撤回终止挂牌业务指南》(以下简称“《股票终止挂牌及撤回终止挂牌业务指南》”)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 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管办法》《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或重大遗漏。

5.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全国股转系统公司”)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申请终止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申请终止挂牌事宜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一、关于本次申请终止挂牌的情形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

根据公司的说明,为配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及境内资本市场上市的长期战略发展规划,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详见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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