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02
山东融实律师事务所
关于
张彦庆
收购青岛铁骑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四月
目录
一、收购人的基本资格......5
二、本次收购的目的......7
三、本次收购得方式及相关协议......7
四、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8
五、本次收购的相关法律程序......8
六、本次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9
七、本次收购对公司的影响......10
八、收购人与公司的重大交易......12
九、收购人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12
十、结论性意见......12
山东融实律师事务所
关于张彦庆收购青岛铁骑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的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铁骑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融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融实”或“本所”)接受青岛铁骑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骑国际”或“公司”)的委托,作为本次张彦庆(以下简称“收购方”)收购铁骑国际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收购报告书》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涉及收购方本次收购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公司保证已经按要求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文件、资料、信息。公司保证其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提供的一切该等文件、资料、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收集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等方式,对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与本次收购有关之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本所仅就与本次收购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现行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有关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张彦庆收购铁骑国际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融实/本所 山东融实律师事务所
公司/铁骑国际/被收购人 青岛铁骑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839265)
收购方 张彦庆
本次收购 张彦庆以现金认购铁骑国际非公开发行的700万股股
份(占发行后铁骑国际总股本的50.82%)之行为
《收购报告书》 收购方为本次收购目的编制的《青岛铁骑国际物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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