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珠海美光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美光原资讯
2019-01-21 16:5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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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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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43

当事人:

珠海美光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光原、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机场北路 15 号。

杨云兰, 女, 1973 年 5 月出生, 时任公司董事长。

李立本,男, 1973 年 5 月出生, 时任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 2018 年 4 月 24 日美光原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

公司因以前年度部分经济活动会计核算不准确,对相关期间财

务 报 表 予 以 追 溯 调 整 , 据 此 调 整 影 响 2016 年 净 利 润 -

3,493,930.41 元,调整前 2016 年净利润 2,026,085.4 元,调整后

2016 年净利润-1,467,845.01 元,调整比例为-172.45%;调整影

响 2016 年净资产-8,358,033.44 元,调整前 2016 年期末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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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72,884.04 元,调整后 2016 年期末净资产 17,414,850.6 元,

调整比例为-32.43%。

美光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

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第 1.5 条、《 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试行)》(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细则(试行)》) 第四条的规定。

杨云兰、 李立本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对上述违规行

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1.5 条、《 信息披露细

则(试行)》 第四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业务规则》 第 6.1 条、《 信

息披露细则(试行)》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美光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杨云兰、 李立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美光原作为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业务规则》、《信

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 进一

步健全内控制度,提高全员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 特此告诫美

光原, 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

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杨云兰、 李立本应当按照上述规则,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

特此告诫杨云兰、李立本,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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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光原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个转让日内,在我司

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全国股转公司

2019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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