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2-07
证券代码:839249 证券简称:康杰股份 主办券商:东海证券
江苏康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康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要求,依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
东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
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八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
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公司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
达下列文件:
(一) 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 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
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 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
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
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 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
专项说明;
(四)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
文件。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
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
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 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
限)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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