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安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次反馈意见回复
安普生物资讯
2016-11-24 15: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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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11-24

关于洛阳安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主办券商



二〇一六年八月



关于洛阳安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司《关于洛阳安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内容要求,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普生物项目组组织拟挂牌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对贵司提出的《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核查和进一步调查,现将《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本回复说明中的简称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主办券商项目组”专指安信证券中小企业融资部安普生物项目组。)



根据第一次反馈意见回复,公司在货物验收后根据个人客户需求开具发票,公司与个人客户一般未签订合同;中介机构根据发票与合同,对比应收账款明细与银行流水,未发现银行收款未入账情形,据此确认公司收款入账及时、完整。请主办券商和会计师补充说明在未签订合同、未开具发票下通过上述核查方法对公司个人客户收款入账情况核查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并就收入确认情况发表明确意见。



主办券商回复:



针对个人客户,公司一般是先收款后发货或直接上门提货时付款,并根据个人需求开具发票。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1月,个人客户销售收入中未开具发票部分金额分别为 113,632.48 元、342,051.62元及37,735.04元,占比分别为13.34%、37.81%及34.29%。



为核查个人客户收款入账的及时性和完整性,中介机构根据发票与合同,对比应收账款明细与银行流水的核查方法对通过银行收款及赊销形成应收账款部分的核查有效,对于通过现金收款的(包括未签订合同且未开具发票的),主办券商项目组通过对公司出纳进行访谈,并抽查公司开具的现金收据(连续编号),对比销售发票、出库单(连续编号)、客户验收单、收入确认记账凭证,核对其金额是否准确一致,是否在同一记账期间,从而确认个人客户收款入账是否及时和完整,个人客户收入确认是否真实和完整。经抽查,未见个人客户收款入账和收入确认存在异常情况。



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公司针对个人客户收款的确认及时、完整,个人客户收入确认真实、完整。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洛阳安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之公司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签名:



洛阳安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年月日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洛阳安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之签字盖章页)



内核专员: ___________



张永昌



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__



于舒洋



主办券商项目组成员: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徐丁馨 王亚辉 李斌 张雪改



__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__



苏晓婷 王露 杨成华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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