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苏集华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集华股份资讯
2022-12-08 19:2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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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12-08

- 1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2〕112号
关于对江苏集华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集华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集华股份),住
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行创四路89号星洲商务园5号楼302室。
赵海兵,公司董事长。
潘志杰,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集华股份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2年6月24日,集华股份控股股东青莲科技(江苏)有
限公司质押所持集华股份股票2,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83%。如果全部质押股份被行权,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
- 2 -生变动。集华股份知悉上述事项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于2022年7月1日补充披露相关公告。
集华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
十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董事长赵海兵、董事会秘书潘志杰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
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
做出如下决定:
对集华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赵海兵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潘志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
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
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
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 3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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