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7-04
- 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二函〔2022〕060号
关于对佛山市欣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佛山市欣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欣源股份) ,住所地: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科技工业园。
罗丽冰,女,1987年11月出生,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你方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2 年 5 月 31 日,欣源股份实际控制人薛永质押
13,910,122 股,占公司总股本 66.76%。如果全部在质股份被行
权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未能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后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进行补充披露。
欣源股份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
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第五十条的规定,
- 2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董事会秘书罗丽冰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
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
做出如下决定:
对欣源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罗丽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行) 》 《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
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
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
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二部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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