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佛山市欣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欣源股份资讯
2022-07-04 16:0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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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7-04

- 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二函〔2022〕060号
关于对佛山市欣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佛山市欣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欣源股份) ,住所地: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科技工业园。
罗丽冰,女,1987年11月出生,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你方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2 年 5 月 31 日,欣源股份实际控制人薛永质押
13,910,122 股,占公司总股本 66.76%。如果全部在质股份被行
权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未能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后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进行补充披露。
欣源股份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
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第五十条的规定,
- 2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董事会秘书罗丽冰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
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
做出如下决定:
对欣源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罗丽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行) 》 《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
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
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
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二部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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