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2-23
证券代码:839227 证券简称:好财气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广州好财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9 月 10 日
仲裁受理日期:2019 年 9 月 5 日
仲裁机构的名称: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的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二、有关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韦海铭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卫颖琳、黄中帆、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
(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第一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广州好财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彭海涛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第二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彭海涛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第三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周劲彬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第四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陈景辉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第五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何伟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第六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陈嘉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第七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张小燕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第八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罗颖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第九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黄艳愉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第十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牛夏微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四)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仲裁申请:
一、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 3,295,657.43 元、利息人民币 14,234.4 元、罚息人民币 1,952.47 元(利息应按合同约定计至全部款项清
偿之日起,现暂计至 2019 年 7 月 17 日)。
二、请求裁决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最高额质押合同(合同编号:GZY476660120170023 号)项下的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请求裁决第二至第十被申请人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保全费用。
五、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以上仲裁请求金额合计人民币 3,311,844.30 元。
事实和理由:
2017年6月20日,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编号为GDK47666012017006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 6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4 个月,借款用途为支付货款。利率为实际提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一年至五年期
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50%,即年利率 7.125%。结算方式为:按月结算,每月的 20日为结息日,21 日为付息日。逾期罚息为基础利率水平上加收 50%。
同日,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编号为 GZY476660120170023 号的《最高额质押合同》,第一被申请人提供中国银行单位定期存款(质押贷款专用)存单(存单编号:ZGDNO.1604176)作为质押物。同日,申请人与第二至第十被申请人签订编号为 GBZ476660120170038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第二至第六被申请人为第一被申请人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第七至第十被申请人分别为第二至第五被申请人的配偶,同意以其夫妻共同财产承担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2017 年 7 月 14 日依第一被申请人的申请,申请人放款 600 万元到约定帐户。
从 2019 年 6 月 21 日起第一被申请人开始发生逾期违约,至今未再还款。申请人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三、仲裁裁决的情况(涉及于裁决阶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收到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在 2020 年 4 月 17 日作出
的(2019)穗仲案字第 11604 号仲裁决定书,仲裁如下:
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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