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13
公告编号:2023-004
证券代码:839211 证券简称:海高通信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上海海高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
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4 号)
收到日期:2023 年 4 月 12 日
生效日期:2023 年 4 月 4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隋田力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隋田力与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鸿孜)的法定代表
公告编号:2023-004
人杨鑫约定,由上海鸿孜代隋田力持有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宏达新材)股权,隋田力为宏达新材的实际控制人。
隋田力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宏达新材未按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 2019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利润,并隐瞒相关事实导致发生上述情 形,构成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 行为。
具体违法违规事实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指定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发布《上海海高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62)。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对隋田力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开 户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营 业 部 账 号 :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 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 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处罚为对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隋田力先生个人的行政处罚,不会对公 司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公告编号:2023-004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处罚为对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隋田力先生个人的行政处罚,不会对公 司财务状况产生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高度重视上述行政处罚的决 定,切实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4 号)
上海海高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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