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励股份: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雅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雅励股份资讯
2023-12-12 17:05:06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3-12-12


关于

《广东雅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国 广东省深圳福田区福中三路 2003 号国银金融中心大厦 11-13 层


关于

《广东雅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3)粤卓意字第 Y2312672 号
致:林辉先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第5 号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卓建”或“本所”)接受林辉先生(即收购人)委托,就收购人收购广东雅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励股份”或“公司”)而编制的《广东雅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收购报告书》”)的相关事宜,出具了《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雅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融资并购部于 2023 年 11
月 14 日出具的《关于广东雅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项目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及相关要求,对公司本次收购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雅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对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和进一步说明。

为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卓建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涉事实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以确保《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及简称,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亦继续适用于《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有关内容的补充,须与卓建已经为雅励股份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理解和使用。

卓建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雅励股份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卓建同意将《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 反馈问题 1.关于收购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请收购人在
《收购报告书》中补充披露收购人控制的核心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请财务顾问在《财务顾问报告》中补充披露上述信息。请收购人律师、挂牌公司律师分别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补充披露上述信息。

回复: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调查表》以及相关公司业务介绍,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网站,收购人林辉先生控制的核心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如下:

1、中广融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业务为股权投资业务;
2、深圳市全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业务为镜面铝、氧化铝及拉丝铝的销售;

3、惠州市布莱美特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业务为铝薄板、铝中厚板分切、加工;

4、东莞市兰润贸易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业务为包装材料的销售。

二、 反馈问题 2.关于收购。请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中修改:(1)收购
完成后“收购人间接持有公司 3,000,000 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4.9020%”的表述;(2)股份转让协议中“甲方间接持有目标公司 1,800,000 股股份,合计转让股份为 24,250,050 股”的表述;(3)“收购人直接和间接合计取得雅励股份 24,250,
050 股”的表述。请财务顾问在《财务顾问报告》中同步修改上述等相关表述。请收购人律师、挂牌公司律师分别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同步修改上述等相关表述。

回复:

(一)针对《法律意见书》释义部分“本次收购、本次交易”的释义修改为:
收购人林辉拟收购聂来兵直接持有的公司 22,450,050 股股份,同时拟受让聂来兵在柏瑞投资 30%的财产份额并成为柏瑞投资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收购完成后,林辉将直接持有公司 44,403,450 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72.5547%的股份;通过柏瑞投资拥有公司 9.8039%的表决权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