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路传播: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睿路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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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2 15: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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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22


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睿路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睿路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上海睿路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梁超律师、夏思洁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睿路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睿路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持有人名册、有关人员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
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http://www.neeq.com.cn/)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上海睿路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4-029)(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方式、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内容,《会议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
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 10:00 在上海市宝山区淞宝路 155 弄星月国际广场 2 号楼
616 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
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20 日
15:00 至 2024 年 5 月 21 日 15:00。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是截至 2024 年 5 月 14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
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3,516,7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30,710,000 股的 76.58%,全部通过现场投票
的方式进行表决。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0 名,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30,710,000 股的 0%。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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