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领骥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ST领骥资讯
2020-05-18 19:4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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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5-18

- 1 -2020 046
当事人:
北京领骥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ST 领骥),住所地:
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 16 号院 2 号楼 15 层 1502 单元。
夏梅, 女, 1982 年 10 月出生, 时任公司董事长、 时任信息
披露负责人。
经查明,ST 领骥有以下违规事实:
夏梅女士持有的 ST 领骥 3,715,000 股被山东省青岛市市南
区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股份占 ST 领骥总股本 73.56%。该
司法冻结期限为 2020 年 1 月 20 日起至 2023 年 1 月 19 日止,
冻结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司法冻结登
记。公司未披露股份冻结公告。 2020 年 3 月 26 日主办券商财通
- 2 -证券披露了相关风险提示公告。
ST 领骥未能披露上述股份冻结事项,违反了《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时任董事长、 时任信息披露负责人夏梅未能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
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6.1 条和《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 ST 领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夏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
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尽快补充披露上述股权司法冻结事项,并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
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 3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0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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