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岚卓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瑞岚卓越资讯
2020-05-07 15:5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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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5-07


证券代码:839188 证券简称:瑞岚卓越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北京瑞岚卓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4 月 3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瑞岚卓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瑞岚卓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 85 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证监会公告[2013]1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瑞岚卓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能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等。

第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主办券商,
公司置备保存,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平台发布。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经主办券商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司应当
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公司不得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审计报告或者阻碍其工作。

第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
露,年度报告通常于 4 月 30 日前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半年度报告通常于 8 月 31 日前披
露。

第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十)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
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
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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