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锐科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森锐科技资讯
2022-05-23 19: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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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5-23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市森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编号:408396-020599-04201554-2 号
致:广州市森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市森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吕晖律师和黄亮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年度股东大会”),就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下列各项文件:

1、《广州市森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4、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的《广州市森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5、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到会登记记录、授权委托书等资料;

6、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其他相关会议文件。


本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市森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章 程 》”)的 有 关 规 定 ,并 按 照 律 师 行 业 公 认 的 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上述各项文件和有关事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公告了《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会议联系方式、有权出席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等其他事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含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开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

上述通知的发出和内容均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上午 10:00 在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

道 182 号 C2 区 503 如期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一致。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高河福先生主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出席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股东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或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7,824,4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0%。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律师核查,出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的其他会议人员为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公司邀请的其他相关人员。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年度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 12 项,其中第 10 项为特别决议议案,其余均为普通
决议议案。其中,第 1 项、第 3 项至第 11 项议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第 2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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