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5-15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子西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0)大成榕律字第 312 号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福州市台江区祥坂街 357 号阳光城时代广场 21 层(350002)
21F, Yango Times Square, 357 Xiangban Street,
Taijiang District, 350002, Fuzhou, P.R.C
Tel: 86 591-88017891 Fax: 86 591-88017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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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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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子西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子西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接受子西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郭睿峥律师和林啸律师参加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子西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进行上述核查验证,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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