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18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子西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2)大成榕律字第 481 号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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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子西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子西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子西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子西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郭睿峥律师和薛雯婷律师参加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会议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会议,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公告了《子西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和审议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 10 时在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魁岐路 131
号滨海中心 1602 室会议室召开。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5 人,代表股份 82,500,00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68.75%。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22 年 5 月 13 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不存在临时提案以及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之情形。
(一)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5 人,代表 82,50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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