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04
证券代码:839172 证券简称:高德唯斯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成都高德唯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18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成都高德唯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人所发生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允性、合法性,充分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成都高德唯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
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三)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四)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的职能机构。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九条 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
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 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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