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D同享科: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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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5 17:4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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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http://www.bse.cn/)上刊登《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4月12日在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益堂路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3,769,6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4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会议,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亦现场列席了会议。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开展新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73,724,6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反对股数45,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回避表决情况:无。

(二)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73,724,6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反对股数45,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同意股数73,724,600股,超过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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