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24
证券代码:839163 证券简称:中安华邦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中安华邦(北京)安全生产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
理工作细则(2023 年 4 月修订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3 年 4 月 23 日,中安华邦(北京)安全生产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关于修改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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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安华邦(北京)安全生产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管理层的行为,确保管理层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安华邦(北京)安全生产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协助总经理工作,由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
(二)具备知人善用、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
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精通本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熟悉相关行业业务;
(四)诚信勤勉、廉洁公正;
(五)有较强的责任感和积极进取的开拓精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
未届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六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实行董事会聘任制,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九条 解聘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经董事会审查后决定;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出建议,经董事会审查后决定。
第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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