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华邦:监事会制度
中安华邦资讯
2023-04-24 2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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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4-24


证券代码:839163 证券简称:中安华邦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中安华邦(北京)安全生产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3 年 4 月 23 日,中安华邦(北京)安全生产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 3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规范中安华邦(北京)安全生产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提高监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安华邦(北京)安全生产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司章程》的规定组成并行使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进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 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监事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 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
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八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的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完成监事补选。

第十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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