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华邦:股东大会制度
中安华邦资讯
2023-04-24 21: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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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4-24


证券代码:839163 证券简称:中安华邦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中安华邦(北京)安全生产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3 年 4 月 23 日,中安华邦(北京)安全生产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进入创新层后适用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 6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安华邦(北京)安全生产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中安华邦(北京)安全生产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
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四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依法行使法律、《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职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五条 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律及依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九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十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公司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股东利益,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公司年度报告;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重大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需股东大会决定的关联交易;

(十九)审议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交易;

(二十)审议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二十一)审议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

(二十二)审议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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