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8-2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电话:010-66575888传真:010-65232181邮编:100033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德恒D201605164477820621CS-02号
致:浙江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特电机”)的委托担任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为本次申请公开转让出具了《关于浙江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律师对《反馈意见》所涉及的需要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关于浙江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的补充与修订,并构成《法律意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中使用的定义、术语和简称除另有所指外,与《法律意见》中的表述一致。本《补充法律意见(一)》与《法律意见》一并使用,本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补充法律意见(一)》中相关简称如无特殊说明,与《法律意见》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一、公司特殊问题
1.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并对公司业务资质的齐备性、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2)公司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经营范围、使用过期资质的情况,若存在,请核查公司的规范措施、实施情况以及公司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相应风险控制措施,并对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3)公司是否存在相关资质将到期的情况,若存在,请核查续期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若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请核查该事项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回复意见如下:
1.1公司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
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现持有的《营业执照》,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电机、电器、电动自行车的加工、制造。出口本企业自产的机电产品(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除外)、进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除外)”。
根据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及主要生产产品,公司无需另行取得经营项目的行政许可。
截至目前,公司因经营业务所需办理的备案证或许可证、认证等其它资质文件如下:
(1)公司经营必需的资质
A.强制性产品认证
根据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强制性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产品目录、国家认可监督管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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