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炫网络: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酷炫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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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5 16: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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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4-15



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酷炫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酷炫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受北京酷炫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陆群威律师和暴雯佳律师出席了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酷炫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相关材料。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3月2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发布了《北京酷炫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及地点、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4月12日14:00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41号嘉泰国际大厦B座2001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议题与公司公告的内容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郭磊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

名。



本所律师经审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截至2019年4月8日交易结束后的《股东名册》、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签到表、股东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东4名,所持股份合计为1,50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4.34%。



2.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除董事唐文杰以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8)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9)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0)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11)审议《关于公司2019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会议议程及提出新议案的情况,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之情形,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11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由全体与会股东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逐项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由本所律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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