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泰智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元泰智能资讯
2020-04-24 21: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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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839156 证券简称:元泰智能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江苏元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
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
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有关法律、法规及《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应当向所有
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忠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
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
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
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七条 公司除应当按照强制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外,有义务及时披露所
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
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应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
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应当将以上内容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

第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况,认为无法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的,可以向
全国股转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免予披露:

(一)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的利益,且该信息对其股票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公司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
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
职能部门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向所有股东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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