羽星股份:董事会关于2021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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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30 15:4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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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6-30


公告编号:2022-039

证券代码:839152 证券简称:羽星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厦门羽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 2021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专项说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1 年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
果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2 年 6 月 28 日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
号:苏亚苏审[2022] 372 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18年修订)》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相关要求,公司董事会出具《关于 2021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一)预付款项的性质及商业合理性

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羽星公司预付款项账面金额合计 153,626,241.83
元,较期初余额 14,217,741.18 元增长 980.52%,其中以预付服务费的形式预付福州星媒体传媒有限公司 13,465,000.00元、福州爱游科技有限公司 12,000,000.00元、江西省乐喜尚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6,000,000.00 元等共计 75,625,000.00 元,占资产总额的 27.87%。截止审计报告日,与上述预付款项相关的合同尚未履行,羽星公司未就上述预付款项的性质及商业合理性提供合理解释和支持性证据。我们实施了函证、检查及电话访谈(受疫情影响未实地走访)等审计程序,仍无法对上述预付款项的商业实质及其可收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财务报表相关金额及披露作出调整。

(二)营业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公告编号:2022-039

2021 年羽星公司营业收入 143,941,715.30 元,其中网络信息服务收入

83,092,004.28 元、信息资源服务收入 38,960,544.07 元、开店技术服务收入
16,962,264.21 元。羽星公司就三类业务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文本存在内容相同、具体服务内容不清晰等问题,且就技术服务付费执行单所列服务内容、交付内容未能提供匹配的证明材料,收入确认的证据不完整。例如,羽星公司 2021 年 9 月确认客户福州夏日之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信息服务收入 1,500.00 万元(含
税),2021 年确认北京金绍博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信息资源服务收入 1,322.80 万元(含税),2021 年确认石家庄星采科技有限公司开店技术服务收入 960.30 万元
(含税),三家公司有关收入确认的内外部证明资料无法相互验证。另外,羽星公司未能提供实际充值外部平台的账户,无法验证其实际充值和消耗的数据。我们实施了函证、检查、银行流水核对及电话访谈(受疫情影响未实地走访)等审计程序,仍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营业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一一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七条“当存在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情形之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一一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十条“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一一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十一条“在极少数情况下,可能存在多个不确定事项。尽管注册会计师对每个单独的不确定事项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但由于不确定事项之间可能存在相互影响,以及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累积影响,注册会计师不可能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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