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创国际:华商律师关于壹创国际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壹创国际资讯
2023-08-17 19: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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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8-17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天健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收购

深圳壹创国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CHINA COMMERCIAL LAW FIRM. GUANG DONG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25层 邮政编码(P.C.):518048

22-25/F, China Travel Service Tower, 4011 Shennan Avenue,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086-755-83025555 传真(Fax):0086-755-83025068

网址 https://www.huashanglawyer.com

二〇二三年八月


目 录


引言...... 2
释义...... 4
正 文...... 6
一、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 6
二、 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12
三、 本次收购涉及的相关协议及主要内容......14
四、 本次收购履行的相关程序......16
五、 本次收购是否触发要约收购 ......17
六、 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17七、 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购事实发生之日起前 6 个月内买卖壹
创国际股票的情况......17八、 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以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日前 24 个月内
与壹创国际发生交易的情况......17
九、 本次收购的目的、后续计划 ......18
十、 本次收购对公司的影响......19
十一、 结论 ......23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天健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收购

深圳壹创国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引言

致:深圳壹创国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壹创国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创国际”)的委托,作为深圳市天健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收购深圳壹创国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收购报告书》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之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本次收购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对本次收购的合法性及重大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收购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财务等内容的陈述,均为对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或报告的引述,并不代表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判断,或者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公司已经承诺和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陈述均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备案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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