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龙驰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回复
龙驰国旅资讯
2018-02-13 15:3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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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2-13

关于重庆龙驰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二零一六年六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司下发的《关于重庆龙驰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重庆龙驰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驰国旅”、“公司”),已会同主办券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反馈意见所提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核查及讨论,现回复如下,请予以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中的相同。



本回复报告的字体: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黑体



对问题的回复 宋体



《公开转让说明书》原文 宋体



《公开转让说明书》修改部分 楷体、加粗



目录



一、公司特殊问题......4



二、中介机构执业质量问题......39



三、申报文件的相关问题......39



一、公司特殊问题



1、公开转让说明书显示,公司主要客户均为旅行社。(1)请公司结合旅游业运营模式说明合作模式,该等运营模式是否符合《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关于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通知》等有关禁止性规定的情形;(2)请列表说明公司、子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公司下辖的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以及合作旅行社是否具备经营业务所需许可、备案、登记,是否存在无资质、超越资质范围经营的情况,公司是否符合“依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3)公司所属各旅行社是否按照国家规定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4)请公司补充披露公司旗下所有导游员的导游资格证书与导游IC卡,是否存在个人导游挂靠公司旅行社和私自承揽业务的情形,如有规范情况如何,是否存在潜在维权纠纷与法律纠纷。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就上述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问题一:



(1)请公司结合旅游业运营模式说明合作模式,该等运营模式是否符合《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关于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通知》等有关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经主办券商项目组核查,公司市场定位为同行业旅游产品批发业务,业务模式为向航空公司、地接社等供应商采购机票、地接服务等旅游要素,其中地接服务为包含酒店、景点、餐厅、旅游运输等综合服务;公司将旅游要素进行整合,形成个性化旅游产品,然后将该旅游产品发布给合作的代理旅行社,由代理旅行社招募旅客组团完成销售并向合作代理社收取货款。该运营模式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条关于“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的相关规定,也是旅游业中普遍存在的业务模式,采用该模式可以有效的整合旅游产业资源,降低公司的运营费用,与合作的代理旅行社实现共赢的局面。



根据重庆市旅游局于2016年1月20日出具的《证明》显示,公司于报告期



内从事的业务及经营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法经营,未曾受到行政处罚。



综上,主办券商和申报律师认为,公司运营模式符合《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关于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通知》等有关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问题二:



(2)请列表说明公司、子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公司下辖的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以及合作旅行社是否具备经营业务所需许可、备案、登记,是否存在无资质、超越资质范围经营的情况,公司是否符合“依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



经主办券商项目组核查,龙驰国旅成立时已经取得重庆市旅游局文件《关于重庆龙驰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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